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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特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吕莉莉、桑佳林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吕莉莉,桑佳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特字第00038号申请人:吕莉莉,女,汉族。被申请人:桑佳林,男,汉族。本院在审查申请人吕莉莉与被申请人桑佳林申请实现担保物权一案中,申请人吕莉莉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吕莉莉的撤回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吕莉莉撤回申请。案件申请费1000元,减半收取为500元,由申请人吕莉莉负担。审判员 李 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夏倩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