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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刑终字第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刘明贩卖毒品案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长刑终字第073号抗诉机关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刘某,男,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群众。2010��5月11日因殴打他人被襄垣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五百元。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2014年5月29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襄垣县看守所。辩护人郭海文,山西恒烨律师事务所律师。襄垣县人民法院审理襄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襄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抗诉机关即原公诉机关襄垣县人民检察院以原判审判程序不当、证据采信错误、事实认定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为由,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治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霄雯、高庆祥出庭支持公诉,原审被告人刘某及其辩护人郭海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2014)襄刑初字第16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襄垣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广文代理审判员  王少军代理审判员  路志兵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郭玉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