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一初字第6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5
案件名称
李社通、权小林等与李爱玲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社通,权小林,李爱玲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一初字第693号原告李社通原告权小林被告李爱玲委托代理人罗飞原告李社通、权小林诉被告李爱玲相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4日受理后,于2015年4月2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社通、权小林及被告李爱玲的代理人罗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8月被告装修房屋(此楼共8层),将房间与阳台隔墙拆除(间距3米),厨房与过道间隔墙体拆除(间距2米),并在厨房与客厅隔墙上开了个大约0.6×1.0米见方的窗口,在进门处门背墙上开了个大约0.6×1.0米见方的鞋柜,已对房屋的整体建筑结构及使用安全造成了严重的破坏,威胁原告住房安全。为此柳州市柳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4年10月19日下发了二份通知书。社区、街道办事��也介入调解做工作,要求被告整改,但被告均以生活困难为由拖延时间,无恢复房屋原状之诚意。为此,原告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把被拆除墙体全部恢复原状;2、被告承担所有与诉讼有关的一切费用。庭审中,原告补充陈述近期原告房屋的地板已经出现裂缝。被告辩称:原告诉请无事实依据。被告确实对自己的房屋进行了装修,但其只是对房屋内的部分墙体进行了整改,没有拆除到承重墙。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拆除自家墙体导致了原告房屋出现裂缝或者产生了其他危害及损失,两者之间没有任何因果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居住在上下楼的邻居,二原告居住在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86号15栋2单元4-1号房屋,被告居住在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86号15栋2单元3-1号房屋。2014年8月份,被告装修房屋,对自家房屋内���部分墙体进行了拆除、整改,即拆除了房间与阳台之间的隔墙、厨房与过道之间的隔墙,并在厨房与客厅隔墙上开了窗口,在进门处门背墙开了鞋柜。2014年10月19日,柳州市柳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先后向被告下发了《建设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和《建设行政执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通知被告于2014年10月30日携带原设计单位或相同资质设计单位出示房屋变更图接受调查,并告知被告其因拆除室内墙体行为已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责令被告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接受调查,听侯处理。后被告未停止拆除墙体的行为,也未将已拆除墙体恢复原状。2015年1月21日锦绣办司法所工作人员组织原、被告双方进行调解,因意见分歧太大,调解未果。原告近期发现自家房屋的地板出现裂缝,故诉至法院如上所请。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房屋所有权证、建设行政执法调查通知书、建设行政执法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社区调解记录、照片和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道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被告装修其房屋并整改墙体的行为属于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被告应确保该改造行为不会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经相关基层组织及行政机关认定被告的该行为属违法行为并要求被告停止该改造行为。但被告在未获得相应施工许可,又未能证实其改造行为不会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的前提下继续该改造行为,故被告应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即被告应将位于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86号15栋2单元3-1号房屋室内已拆除的墙体恢复原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爱玲将位于柳州市柳北区跃进路86号15栋2单元3-1号房屋室内已拆除墙体恢复原状。案件受理费1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由被告李爱玲负担50元,本院退回原告李社通、权小林50元。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预交上诉费100元(收款单位: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为:20×××09;款交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柳南支行潭中分理处;联系电话为:0772263****)。逾期不交也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罗宏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潘 春 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一条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铺设管道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