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海法民三初字第49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广州市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范衍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5民三初493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范衍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海法民三初字第493号原告广州市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海珠区江泰路51号、51号之三首层自编11房……(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被告范衍虹,广州市海珠区江泰路51号之一1806房……(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样式相同。)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范衍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中,原告广州市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写明准许或不准撤诉的理由)。依照……(写明裁定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写明裁定结果。分两种情况:第一、准许撤诉的,写:“准许原告广州市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第二、不准撤诉的,写:“不准原告广州市汇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继续审理。”]审判长 韩建文审判员 李怡然审判员 李伟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