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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二初字第008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张涛与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涛,王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二初字第00810号原告:张涛,男,1990年2月2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王磊,男,1988年1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明光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涛与被告王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告王磊无法联系上,需公告送达有关法律文书,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当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马春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孟 超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