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嵊行初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姚建忠与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建忠,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嵊州市国商大厦有限公司地下超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绍嵊行初字第10号原告姚建忠,男,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浙江省海宁市斜桥镇万星村北姚家兜**号,现住浙江省海宁市XX路**号。被告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嵊州市鹿山街道富豪路202号。法定代表人沈建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李国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钱赴京。第三人嵊州市国商大厦有限公司地下超市,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北直街1号。负责人钱黎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袁吉儿。原告姚建忠诉被告嵊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嵊州市国商大厦有限公司地下超市不履行食品药品安全行政管理法定职责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6日立案受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5日、4月7日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经本院二次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姚建忠负担。审 判 长 王洪丹代理审判员 杨柳青人民陪审员 李康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