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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台椒商初字第3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洪勤剑与管正德、徐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勤剑,管正德,徐金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台椒商初字第3297号原告:洪勤剑。委托代理人:余成,台州市路桥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管正德。被告:徐金杰。原告洪勤剑为与被告管正德、徐金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11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黄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被告管正德下落不明,本院于2015年1月6日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4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洪勤剑的委托代理人余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管正德、徐金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原告洪勤剑起诉称:2014年11月4日,被告管正德向原告借款10000元,由被告徐金杰提供担保,并由两被告出具给原告借条一份。口头约定临时借款几日内归还。借款后,被告管正德对上述借款至今未还,被告徐金杰亦未承担保证责任。现请求:一、被告管正德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二、被告徐金杰对上述借款及实现债权的费用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庭审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一、被告管正德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000元;二、被告徐金杰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管正德、徐金杰均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本案事实如下:被告管正德于2014年11月4日向原告洪勤剑借款10000元,并出具给原告借条一份。被告徐金杰自愿为被告管正德的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以担保人的身份在借条上签字确认。借款后,被告管正德对上述借款至今分文未还,被告徐金杰亦未承担保证责任。上述事实有原告出示的借条及原告陈述证实。本院认为:原告洪勤剑与被告管正德、徐金杰之间的保证借款合同,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并不违法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依法确认有效。原告与被告管正德对借款期限未作约定,原告有权随时向被告管正德主张权利,被告管正德在原告向其主张权利时未履行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徐金杰自愿为被告管正德的上述借款提供保证担保,但对保证方式及保证范围均未作约定,故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徐金杰按照连带责任保证对被告管正德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当庭变更的诉讼请求并未损害两被告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原告变更后的诉讼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管正德、徐金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并不影响本院对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管正德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洪勤剑借款本金10000元;二、被告徐金杰对被告管正德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管正德负担,被告徐金杰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后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具体金额由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确定,多余部分以后退还),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账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台州市农行]。如法律文书生效后,义务人不自觉履行义务的,权利人可在法律文书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逾期申请的,本院不予受理。审 判 长  黄 欢人民陪审员  何方富人民陪审员  朱正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 记员  王竞垭附件: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和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