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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瑶执字第012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3

案件名称

陈光旭与安徽力天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光旭,安徽力天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瑶执字第01269号申请执行人:陈光旭,男,194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被执行人:安徽力天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沈章涛,总经理。本院作出的(2014)瑶民二初字第0139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安徽力天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力天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黄 胜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纪红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