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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官民一初字第13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代志忠诉陈绍芬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官民一初字第1370号原告代志忠,男,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被告陈绍芬,女,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委托代理人虞路,云南震中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原告代志忠诉被告陈绍芬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丽霞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志忠、被告陈绍芬及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代志忠诉称:原、被告于1994年自由恋爱认识,1995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8月2日生育一男孩。原、被告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而且被告还有打麻将的恶习,原告多次规劝被告,被告仍然没有改变,原告于2014年5月曾向法院起诉请求离婚,后原告申请撤回起诉,但撤诉后双方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毫无和好可能,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原告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2、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3、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自行承担。被告陈绍芬辩称: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被告同意解除婚姻关系。双方婚生子由被告抚养,原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原位于昆明市五里社区房屋系原、被告及儿子三人共同所有的房屋,现已被拆迁,所领取的拆迁安置补偿费现尚余30万元,同时还有回迁安置房300平方米,请求人民法院按照三人各自应享有的份额平均分割。原告代志忠针对其主张及诉请向本院提交建房申请书、保证书、证明各一份,欲证明原位于昆明市五里社区房屋系原告与被告婚前就建盖的,应当属于原告个人婚前财产。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均不予认可,认为房屋所有权应当以房管部门产权登记为准,保证书及证明均不能证实房屋产权情况。被告陈绍芬针对其答辩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结婚证、户口册、代成林身份证各一份,欲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及婚生子的身份情况。2、手机微信记录一份,欲证明原告与第三者保持不正当的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3、房屋所有权证、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各一份,欲证明原位于昆明市五里社区房屋系原、被告及婚生子三人共同共有的财产,房屋拆迁时,原、被告及代成林均属于被拆迁安置人员。经质证,原告对证据1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据2不予认可,对证据3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房屋所有权证是被告私自办理的,原告并不知情。本院对原、被告无异议的证据予以采信;根据被告提交的证据3载明的内容,位于昆明市五里社区房屋所有权系原、被告及代成林三人共同共有,该房屋涉及第三人的权益,本院在本案当中不予处理,对原告提交的证据在本案中亦不予认定;对被告提交的证据2,因原、被告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异议,本院不再赘述。根据双方当事人庭审陈述及举证、质证,本院依法确认本案以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1993年自由恋爱认识,1995年8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1997年8月2日生育一男孩,现赋闲在家。原、被告婚后感情尚可,后双方发生家庭矛盾,经常争吵,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于2014年5月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又申请撤回起诉。原告撤诉后夫妻关系并未得到改善,故原告再次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庭审中被告明确表示同意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均无固定工作及经济收入。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判决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的条件,本案原、被告婚后经常发生争吵,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同时被告在庭审中明确表示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请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婚生子的抚养问题,因原、被告均同意由被告抚养,本院予以确认。抚养费的数额本院将依据原、被告经济收入状况及孩子实际所需酌情认定。对原位于昆明市五里社区房屋拆迁后所取得的拆迁安置补偿款及回迁房,因涉及到第三人代成林的权益,在本案当中不宜处理,被告可以另案提起诉讼。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代志忠与被告陈绍芬离婚;二、婚生子由被告陈绍芬抚养,原告代志忠于2015年4月起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至其年满18周岁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代志忠承担,其余150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双方当事人均服判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审判员  刘丽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赖季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