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执字第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8-01-29
案件名称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金叶支行、卢惠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金叶支行,卢惠捷,顾伟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执字第592号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金叶支行,惠州市鹅岭南路3号金叶大厦一楼。法定代表人:张海栋,行长。被执行人卢惠捷,女,汉族,暂住地惠州市。被执行人顾伟星,男,汉族,暂住地惠州市。关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金叶支行申请执行顾伟星、卢惠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城法民二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顾伟星、卢惠捷应向申请执行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金叶支行偿还贷款本金82336.28元及相应利息。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金叶支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认为,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案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顾伟星、卢惠捷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共95000元(具体详见本院协助冻结、划拨通知书)。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龙伟永审 判 员 黄志平代理审判员 陈伟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罗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