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莱阳执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卢学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学辉,陶翠英,田培杰,赵学家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莱阳执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卢学辉。被执行人:陶翠英,莱阳顺达轮胎经营部个体业主。被执行人:田培杰,个体业主。被执行人:赵学家,莱阳金泰轮胎商行业主。本院于2013年7月26日做出的(2009)莱阳民一初字173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1条第2款、第42条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第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但不得转移,不得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____个月。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年××月××日书记员  吕振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