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常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初字第45号原告常某,女,1989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龙安区。被告王某,男,1984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常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常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常某负担。审 判 员 张小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尚瑞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