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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一初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荣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荣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民一初字第961号原告:荣某,居民。被告:刘某,居民。原告荣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兰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荣某、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荣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10月认识,于××××年××月××日在东港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常为生活琐事吵闹,被告有赌博恶习且常酒后打骂原告,很晚回家,有时一夜不回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用及邮递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某辩称:我没有赌博恶习,从未酒后打骂过原告,平时因为我回家晚了吵几句,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11年10月认识,于××××年××月××日在东港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尚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可,近期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2月9日诉至本院,请求离婚,并于2014年4月1日离家与被告分居生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身份证、结婚证、常住人口登记资料等在卷为凭,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姻基础一般,婚后生活共同生活2年多,已建立起一定的夫妻感情,近期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只要原、被告彼此珍惜,互相尊重、互相包容、互相帮助,仍然能够和好生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荣某与被告刘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荣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兰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匡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