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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乐少民初字第000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吴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张乐少民初字第00015号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钱军飞。被告吴某某。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3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钱军飞,被告吴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某某诉称:2009年8月2日,原、被告经人介���相识,××××年××月××日确立恋爱关系,10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赵xx。因双方婚前接触时间短,双方了解不够,婚后发现双方多方面差异较大,生育子女后仍未改变,常为琐事发生争吵。虽然原告曾多次与被告沟通,但被告总以为是责备,导致被告娘家人多次蓄意闹事,夫妻关系逐渐恶化,矛盾无法调和。为此,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赵xx由原告抚养至独立生活,被告每月承担抚养费800元;财产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吴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2009年8月2日,赵某某与吴某某经人介绍相识,随后确立恋爱关系。××××年××月××日,两人登记结婚,并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赵xx。婚后夫妻感情尚可,后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审理中,因双方争议较大,致使调解未成。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以及庭审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虽然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但只要原、被告互相信任、互相谅解,加强交流与沟通,夫妻是可以和好的。经对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婚姻关系现状等综合分析,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名: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苏州工业园区支行营业部,账号:10×××99。代理审判员 陈 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岳海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