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冀民一终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石磊与廊坊市顶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廊坊市顶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磊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冀民一终字第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顶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万庄镇东街村。法定代表人:陈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殷海龙,河北天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石磊。委托代理人:孙艳利、周明洋,河北乾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廊坊市顶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石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8日作出(2014)廊民三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廊坊市顶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廊坊市顶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殷海龙,被上诉人石磊及其委托代理人孙艳利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廊民三初字第15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廊坊市顶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上诉费111800元全额退还。审 判 长 王建伟代理审判员 吴晓慧代理审判员 郭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申 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