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知)终字第03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与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知)终字第03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1号。法定代表人常小兵,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18-122号广东音像城三楼3号。法定代表人郭岳洲,总经理。原审被告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十街1号院4号楼16层1612。法定代表人伍耘,董事。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民(知)初字第20020号管辖权异议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梁志雄担任审判长,审判员王永柱、代理审判员刘海涛参加的合议庭审理本案。现该管辖异议案已审理终结。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在一审起诉称,2008年7月,原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济源市分公司、原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郑州市分公司共同经营的网站jy.shangdu.com,未经合法授权提供电影《杀破狼》的在线播放,侵犯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后二公司注销,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声明承担中国网通集团有限公司的相关民事责任。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自称涉案影片来源于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请求法院判令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停止侵权,公开道歉,赔偿损失3万元,并承担诉讼费。一审法院向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中凯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送达起诉状后,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以本案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济源市而非北京市为由,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侵害著作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在该院辖区内,故该院对本案的审理有法律依据,其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的管辖权异议。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不服一审法院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以侵权行为发生地在济源市而非北京市等为由,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北京捷报互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七十元,由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至一审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志雄审 判 员 王永柱代理审判员 刘海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张 娈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