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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张宝辉与广州市广百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北澳宝蓝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广州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民一初字第1301号原告:张**,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被告:广州市**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王**。被告: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法定代表人:张*。本院受理原告张**诉被告广州市**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71元,减半收取335.5元,由原告张**负担。审 判 长  彭 鹏审 判 员  易超前代理审判员  陈 亮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 密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