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郫民初字第128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王淑蓉与刘波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郫民初字第1284号原告王某某。委托代理人张瑞祥,成都市郫县蜀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某某,男,196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本院在审理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何红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丁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