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济民二金初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1

案件名称

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济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源市兴隆技术玻璃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兴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王备粮、陶丽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澳洲联邦银行(济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济源市兴隆技术玻璃有限公司,济源市中兴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王备粮,陶丽勤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二金初字第34号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济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法定代表人杨晓刚,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翟跃南,该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李晓英,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济源市兴隆技术玻璃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虎岭工业聚集区高新技术园9号楼。法定代表人王备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济源市中兴耐磨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轵城镇卫沟村。法定代表人卫中印,该公司总经理。被告王备粮,男,197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陶丽勤,女,196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本院受理原告澳洲联邦银行(济源)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济源市兴隆技术玻璃有限公司、济���市中兴耐磨材料有限公司、王备粮、陶丽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四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189元,减半收取为8094.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王苗苗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吴小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