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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大东民二初字第01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原告沈阳市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与被告吴春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市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吴春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东民二初字第01928号原告:沈阳市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住所地:沈阳市大东区津桥路*号。法定代表人:郑玉元,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王珊珊、齐冰,均系辽宁冠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春光,男,1962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市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与被告吴春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彭佳妮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刘丽新、人民陪审员刘晓臻组成合议庭审理此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沈阳市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沈阳市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75元,减半收取838元,由原告沈阳市大东区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承担。审 判 长  彭佳妮人民陪审员  刘丽新人民陪审员  刘晓臻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高 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