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执字3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3-10
案件名称
王明辉、王颖与周成金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明辉,王颖,周成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300号申请执行人王明辉,男,1985年6月14日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尚志市。申请执行人王颖,女,1986年10月8日生,汉族,个体户,住尚志市。被执行人周成金,男,1974年6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尚志市。本院在执行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民一初字第89民事判决书过程中,被执行人周成金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周成金所有的长城牌轻型普通货车的查封。二、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民初字第89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惠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