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建执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明伟与被执行人林中豹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伟,林中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1760号申请人:李明伟被执行人:林中豹申请人李明伟与被执行人林中豹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建朱民初字第02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17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黄中发执行员  庞 然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凯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