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建执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明伟与被执行人林中豹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明伟,林中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建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建执字第1760号申请人:李明伟被执行人:林中豹申请人李明伟与被执行人林中豹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建平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7月18日作出的(2014)建朱民初字第028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0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并于2014年10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其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建平县人民法院(2014)建执字第17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本页无正文)执行长 金向东执行员 黄中发执行员 庞 然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宋凯乐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