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1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萧某某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萧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民一初字第197号原告:萧某某,男,汉族,1969年5月28日,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被告:何某某,女,汉族,1970年8月19日出生,住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萧某某诉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萧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萧某某在诉讼过程中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萧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即150元(原告已预缴),由原告萧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嘉怡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骆明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