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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辖终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山东振兴物流有限公司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辖终字第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博城三路81号。负责人毕德亮,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振兴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蒙阴县常路镇大常路村。法定代表人马加满,经理。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住所地蒙阴县古城路154号。代表人梅家峰,经理。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博兴支公司因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蒙阴县人民法院(2015)蒙商初字第8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认为,本案的保险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均在博兴县,蒙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以保险合同引起的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诉争车辆的注册登记地在蒙阴县,且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蒙阴支公司住所地在蒙阴县,蒙阴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硕海审判员  尤洪杰审判员  于保国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赵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