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运盐刑初字第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2-05
案件名称
乔海峰、关建军犯盗窃刑事判决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乔海峰,关建军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运盐刑初字第158号公诉机关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乔海峰,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冯村乡太方村二组居民。1993年因犯盗窃罪被原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2014年12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空港分局执行逮捕。被告人关建军,男,1972年8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安邑照关二巷14号居民。1992年因犯盗窃罪,被原运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4年12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运城市公安局空港分局刑事拘留,2015年1月9日经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运城市公安局空港分局执行逮捕。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运盐检公诉刑诉(2015)第9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海峰、关建军犯盗窃罪,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赵润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海峰、关建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2月8日晚8时许,被告人乔海峰,关建军事先踩点预谋后,窜至空港北区康杰中学办公楼,关建军负责看人放风,乔海峰用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钩钩”将206房间打开后,盗窃16盒香烟,随后又窜至203、204、301、304、用同样的作案手段进入房间未盗窃到东西,而后关建军先行逃离现场,随后乔海峰又窜至108房间以同样的盗窃手段,盗窃芙蓉王香烟20盒,被失主发现追赶时,将香烟抛弃,逃跑时被保安抓获。案发后,经运城市价格认证局评估两人作案价值2020元,被告人乔海峰单人作案价值460元,现赃物已被追回,由失主认领。针对上述指控,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当庭出示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物证、书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检察院认为,被告人乔海峰、关建军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应以盗窃罪追究二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请依法判处。被告人乔海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被告人关建军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8日晚8时许,被告人乔海峰,关建军二人预谋后,窜至空港北区康杰中学办公楼,由被告人关建军负责放风,被告人乔海峰用事先准备好的作案工具“钩钩”将办公楼206房间打开后,盗窃了被害人宁晓峰的泰山牌佛光型香烟10盒、泰山牌普照型香烟8盒、中华牌软盒香烟8盒。随后二人又窜至办公楼203、204、301、304房间,用同样的作案手段进入房间未盗窃财物,而后被告人关建军将所盗窃物品带走逃离现场。随后被告人乔海峰又窜至办公楼108房间以同样的盗窃手段,将门打开,盗得黄芙蓉王香烟20盒,准备离开时,被害人郭红霞及女儿回来,被告人乔海峰从被害人郭红霞边上冲出去,被害人郭红霞追赶,被告人乔海峰将香烟抛弃,逃跑时被保安抓获。案发后,运城市价格认定局作出运市价鉴字(2014)第099号关于涉案香烟的价格鉴定书,证实涉案泰山牌佛光十盒香烟价格为820元、泰山牌普照8盒价格为672元、软中华8盒价格为528元、硬盒黄芙蓉王20盒价格为460元;现赃物已全部追回,由失主认领。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2014年12月9日、10日及2015年1月10日被告人关建军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2月8日下午17时许,我和朋友乔海峰在喝酒期间预谋好,寻找作案目标,后来到了空港康杰中学,看见后门开着,进去后走到家属院后门见大门锁着,就从铁栏杆跳过去并向前走了大概200米左右,看见右边有一座办公大楼大门开着,我们先上二楼走到一办公室前,乔海峰用随身携带的“铁钩钩”把门打开后,我在抽屉里拿走两条半条烟(我记不清什么烟),在办公室纸箱里找了一个黄色的纤维袋,把香烟放在里面。这个办公室盗窃完后,又去了几个办公室没有发现什么值钱的东西,我给乔海峰说我头疼,这样弄不下东西咱们回,他叫我回去,去了一楼不知道哪个房间。第二天早上6时许,给乔海峰打电话打不通,心想是不是被抓住了,就开车到空港港北派出所问是不是昨天晚上抓了一个贼,一名民警就把我带进派出所讯问室。2、2014年12月9日、10日及2015年1月10日被告人乔海峰的讯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2月8日下午17时许,我和关建军商量怎么弄点钱,他说咱俩今晚偷东西走,我俩就在街上寻找目标,我俩走到康中高中部后门,从后门直接走进去,进到学校里面大门锁着,我俩就从铁栏杆上跳了过去,看见办公楼大门开着,直接进去走到二楼最里面的房间,我用铁钩将锁打开,关建军到桌上抽屉乱翻,偷了两条烟。后来我走到一楼最南边的一个房间,翻开抽屉看见有十来条烟,全部被我装到袋子里,刚走到门口家里的主人回来了,我拿着装烟的袋子从他们中间冲了出去,她就在后面追,我就把装烟的袋子扔到大厅地上冲出大门外,躲到旁边的花池里,过了半个小时出来被巡逻保安发现,后被带到保卫科。3、2014年12月8日、9日被害人郭红霞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2月8日晚10点一刻左右,我与下自习回家的女儿一起走到108房间门口,发现门虚掩着,刚一开灯有一男人从门后突然冲出,夺门而逃,我们方才反应过来是小偷,于是大呼“抓小偷”,并紧追不舍。小偷将手中的黑塑料袋扔在地上,跑出办公楼,我追出去继续喊“抓小偷”,但已经不见小偷踪影了。我返回来将黑色塑料袋捡起,一看是我家的两条芙蓉王香烟,我就拿回家了,回到家后我给保卫科王一打电话说学校有小偷。4、2014年12月11日被害人宋晓峰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2月6日,我离开办公室,这几天常校长出差了,他把办公室钥匙给了我,我买的烟就暂时在那里放着。2014年间12月10日发现丢失,保卫科同志说,2014年12月8日晚上23时许抓住一名小偷,从监控上看这名小偷偷了206的办公室的东西,我被盗的烟泰山长条价值850元,泰山小方盒价值680元,软中华8盒价值480元,总计价值2010元。5、2014年12月11日、24日被害人樊学峰的报案材料及询问笔录,主要内容:2014年12月8日我接到108房间住户电话称“发现有一名贼进入他的房间,没有追上,应该还在学校里面”。我马上电话通知值班人员赵博生等人,在学校范围内巡逻,我也赶到学校监控室,调取监控录像查找那个贼的活动踪迹,大概过了半个小时,在家属区发现那名小偷,我马上安排人赶去,没过几分钟报告,人已经抓住了。我安排他们先将人带到保卫科,之后我们就报了警,没过多长时间你们就过来了。6、2014年12月9日证人赵博生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主要内容,我接到保卫科电话,学校办公楼发现小偷,我急忙赶过去,找到发现小偷的当事人,了解了那名小偷的基本特征,马上通知查看监控,同时通知各门卫留意这名小偷。我和保卫科在学校里面巡逻,听到对讲机里面有人喊此特征的人刚进家属院内,我就到5号楼西边,看见一名可疑男子,上去问他,你找谁,他说找亲戚,我说咱到保卫科,他不跟我走,直接朝家属院大门方向逃跑,我在后面追,同时用对讲机喊叫其他巡逻人员,将这名男子制服,带回保卫科,向公安机关报了警。7、2014年12月9日证人吴宁在公安机关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在康杰中学做保安,2014年10月8日晚上巡逻时在家属区附近,听见有人喊抓贼,我和李波急忙跑过去,看见一个人慌慌张张的向我们这边跑,后面保卫科人员大声喊抓住他,我和李波上去按倒制服,将小偷带回保卫科,然后报案。8、2014年12月11日证人李波在公安机关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在康杰中学干保安,2014年12月8日晚23时许,我在值班听见队友用呼叫机呼叫说,在家属区抓住一名小偷并叫我们保安赶紧过去,随后到家属区,看见一名小偷在前面跑,我们队友在追,追上后,把他按住并带回学校保卫科,当时,小偷身上发现一顶用毛线织成的帽子和一个口罩随后就交给你们派出所了。9、2014年12月11日证人余洋在公安机关的证言,主要内容我在康杰中学是一名保安,2014年12月8日晚上23时许,我在康杰中学前门巡逻,收到队友呼叫说,教师家属区发现一名小偷并叫我赶紧过去,随后,就赶到现场,看见队友正在追小偷,经过十分钟左右,最后将这名小偷抓住,在口袋内发现一顶帽子和一个口罩,抓住后把这名小偷带回学校保卫科并报了警。10、被告人关建军、乔海峰指认其盗窃时所开车辆、盗窃赃物、盗窃办公室、购买口罩商店及口罩的照片31张。11、公安机关扣押清单4份、发还清单2份、随案移送清单1份。12、运城市价格认定局运市价鉴字(2014)第099号关于涉案香烟的价格鉴定书,证实涉案泰山牌佛光十盒香烟价格为820元、泰山牌普照八盒价格为672元、软中华八盒价格为528元、硬盒黄芙蓉王二十盒价格为460元。13、山西省原运城市人民法院(1993)运刑初字第80号刑事判决书,证实1993年8月24日被告人乔海峰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山西省原运城市人民法院(1992)运刑初字第15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1992年9月12日被告人关建军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4、到案经过,抓获经过证实2014年12月9日凌晨6时许,被告人关建军在派出所附近活动时被办案民警抓获;2014年12月9日凌晨4时许,运城市康杰中学将乔海峰抓获,运城市公安局空港分局港北派出所民警在康杰中学出警现场将乔海峰带回所内。15、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乔海峰、关建军的个人基本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海峰、关建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负刑事责任。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乔海峰在关建军逃离后一人又窜至办公楼的108房间,盗取的价值460元的香烟系未遂,依法可从轻处罚;二被告人有前科,依法可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乔海峰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4月8日止。)二、被告人关建军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9日起至2015年4月8日止。)三、随案移交的作案工具帽子二个,口罩一个,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董晓芬代理审判员 梁晋芳人民陪审员 张海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李 玉附:1、送达信息法律文书(2015)运盐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公诉机关盐湖区检察院收件人当事人乔海峰、关建军受送达人送达人梁晋芳、李玉上诉状递交地址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立案庭2005办公室2、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