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行初字第008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王德进与响水县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滨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滨海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德进,响水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滨行初字第0080号原告王德进。被告响水县人民政府。住所地响水县双园路***号。法定代表人崔爱国,县长。原告王德进诉被告响水县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本户房屋暂不拆迁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德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德进负担。审 判 长 尹虹霞审 判 员 顾正昌人民陪审员 于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