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泽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白静与许鹏民间借贷j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泽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泽州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泽州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泽执字第500号申请执行人白静,女,1983年6月10日生,汉族,晋城市红星西街****号。被执行人许鹏,男,1983年12月2日生,汉族,泽州县川底乡人,农民。白静和许鹏民间借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3日作出(2014)泽民督字第17号支付令。内容如下:被申请人许鹏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白静借款128000元。支付令生效后,被执行人许鹏未履行支付令所确定内容,申请执行人白静于2014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1月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现查明被执行人许鹏长期在外打工,找不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许鹏查询银行无存款,对尚未执行的128000元执行款,诉讼费954元,执行费1833元,申请执行人若有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泽执字第50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对本次执行程序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定书的10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执行员 高晓社执行员 李 刚执行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杨 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