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绥民初字第3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向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绥民初字第318号原告向某某,女,1978年6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秦某某,男,1975年10月12日出生,苗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向某某与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某某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秦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向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向某某负担。审判员 龙妍妃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梁绪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