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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柳行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原告刘素珍诉被告被告柳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一案的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柳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河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素珍,柳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姜宝臣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柳河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柳行初字第5号原告刘素珍,女.委托代理人孙侠,吉林方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柳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法定代表人幕立明,局长。第三人姜宝臣,男,48岁,汉族,柳河县人,个体工商户业主。案由:行政其他。原告刘素珍不服被告柳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行政审批。于2015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在审理期间,原告与第三人就民事争议达成和解,原告要求撤回行政告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素珍撤回对被告柳河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行政告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审 判 长  刘宏厚审 判 员  左 平人民陪审员  刘凤珍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包 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