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成刑执字第208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陈伟诈骗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刑执字第2088号罪犯陈伟,男,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宣汉县人,文化程度大学,住四川省宣汉县,现在四川省邛崃监狱八监区服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2日作出(2010)海刑初字第306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剥夺政治权利3年,继续向其与另一被告人追缴人民币18.1万元。宣判后,被告人陈伟的同案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6日作出(2010)一中刑终字第388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09年10月16日起至2021年4月15日止。判决生效后于2010年9月14日交付执行。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该犯于2013年11月27日经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3)成刑执字第649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个月,剥夺政治权利3年不变,减刑后刑期止于2020年3月15日。执行机关四川省邛崃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陈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10月以来获得改造考核积分103分,共计获得改造积分113分。另查明,该犯被处罚金1.2万元人民币已履行,继续追缴该犯与另一被告人的人民币18.1万元尚未履行。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考核积分统计台帐、罪犯考核记载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四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伟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至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五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 寒代理审判员  何云鹏人员陪审员于春莲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汪云川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