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47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李兰英与曹拉眉、李小红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兰英,曹拉眉,李小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中民一终字第0047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兰英。委托代理人邵雅芬,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拉眉,、。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小红。上诉人李兰英因与被上诉人曹拉眉、李小红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4)灞民初字第028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兰英于2015年4月7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李兰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兰英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上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李兰英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平代理审判员  朱筱滢代理审判员  秦燕燕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朱星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