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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志民初字第012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刘婷婷诉重庆市涪陵荔枝建筑公司、冉仁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志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志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志民初字第01250号原告刘婷婷,曾用名刘亭亭,男,1986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学虎,男,1965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市涪陵荔枝建筑公司。住所重庆市涪陵区黎明南路*号。法定代表人陈韦仲,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福明,重庆市天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冉仁贵,男,48岁许,汉族。原告诉称:被告承包志丹县顺宁镇境内的天然气管道等工程,期间购买原告的石头。事后,经结算,指派员工燕永红收回原告的23张石头款条据,于2014年7月7日向原告出具1张欠条计66473元。现在工程已结束,但被告拖欠原告的石头款不予支付。无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石头款66473元;2、本案的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重庆市涪陵荔枝建筑公司与本案无直接的利害关系,且原告亦同意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婷婷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450元,全额退还原告刘婷婷。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娜代理审判员  贺银虎代理审判员  柴 腾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