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3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8-02-01

案件名称

雅德餐饮(上海)有限公司与上海嘉信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雅德餐饮(上海)有限公司,上海嘉信健康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商)初字第3208号原告雅德餐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法定代表人刘秀惠。委托代理人周蕾,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晓析,北京市中银(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嘉信健康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白嘉辉。本院在审理原告雅德餐饮(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嘉信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现原告雅德餐饮(上海)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雅德餐饮(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予原告雅德餐饮(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241.40元(原告已预缴),因撤诉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120.70元,由原告雅德餐饮(上海)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腾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程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