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民初字第0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周XX与西安XX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西安XX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01114号原告周XX。委托代理人:文剑,高陵县泾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XX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县长庆西路。法定代表人:杨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齐俊宝、王拓,西安市雁塔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西安XX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其已预交10元,由本院退付其5元。审 判 长 吴凯代理审判员 曹丹人民陪审员 雷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