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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民初字第01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周XX与西安XX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XX,西安XX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民初字第01114号原告周XX。委托代理人:文剑,高陵县泾渭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西安XX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陵县长庆西路。法定代表人:杨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齐俊宝、王拓,西安市雁塔曲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周XX诉被告西安XX玻璃制品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XX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X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X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其已预交10元,由本院退付其5元。审 判 长  吴凯代理审判员  曹丹人民陪审员  雷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