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民一终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7
案件名称
刘子海与刘珍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子海,刘珍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阜民一终字第00204号上诉人(一审被告):刘子海,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梁超,安徽天联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刘珍,住安徽省太和县。委托代理人:刘树德,安徽惠君律师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杨亮,安徽惠君律师所律师。上诉人刘子海因与被上诉人刘珍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2014)太民一初字第0341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3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子海的委托代理人梁超、被上诉人刘珍的委托代理人杨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查明:2014年8月15日下午16时许,在太和县原墙镇刘庙小学西边刘子海建房工地的简易房门口,刘子海因买卖土地与刘峰发生争执,刘子海对刘峰进行了殴打(另案处理)。刘珍见状后用手机报警,刘子海将刘珍推掉入路边沟里。后刘珍在太和县第五人民医院住院治疗41天,花费医疗费11116.61元。经调解未果,刘珍遂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刘子海赔偿医药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合计28446.61元,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刘子海因此次纠纷被太和县公安局处以拘留六天并处5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且已执行。刘珍为农村居民。刘珍因缺失一枚牙齿,后续治疗费被鉴定为7200元。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本案中,刘子海与他人发生殴打事件,刘珍用手机报警,刘子海将刘珍推掉入路边沟里,造成刘珍受到伤害并到医院住院治疗,刘子海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刘珍要求刘子海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理由正当,应予支持。参照《2013年交通事故赔偿安徽省主要行业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刘珍的损失有:医疗费11116.61元;护理费3997.50元(97.50元/天×41天);误工费2566.60元(62.60元/天×41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230元(30.00元/天×41天);营养费820元(20元/天×41天);交通费123元(3元/天×41天);后续治疗费7200元,以上合计27053.71元。刘子海辩称刘珍的损害结果与其没有因果关系,所用药物有治疗胃病的药物,没有提供证据予以佐证,且与查明的事实不符,故其辩解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刘子海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刘珍损失合计27053.71元。案件受理费511元,减半收取256元,由刘子海负担。刘子海上诉称:其没有殴打刘珍,对刘珍的损害后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依法予以改判。刘珍答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原判。双方所举证据与一审相同,相对方质证意见与一审相同,二审认证意见与一审一致,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一致。综合双方诉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刘珍的伤害后果是否是刘子海所致,刘子海对刘珍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本院认为:刘子海与他人发生殴打,刘珍用手机报警,刘子海将刘珍推掉入路边沟里,造成刘珍身体受到伤害,该事实有太和县公安局对刘子海作出的治安处罚决定书及刘珍住院病历、医疗费发票等证据在卷佐证,事实清楚,应予确认。对刘珍的伤害后果,刘子海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刘子海上诉称其没有殴打刘珍,对刘珍的损害后果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其对该主张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故刘子海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09元,由上诉人刘子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代 巍审判员 罗 莹审判员 许 敏 灵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陶春之(代)本判决所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