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初字第6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刘爱春与徐承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春,徐承顺
案由
宅基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定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612号原告刘爱春,农民。被告徐承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春诉被告徐承顺宅基地使用权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爱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谢海龙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士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