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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五法执终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7-30

案件名称

张武与刘晓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武,刘晓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五法执终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张武,男,汉族,工人。被执行人刘晓忠,男,汉族,公务员。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武与被执行人刘晓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武自愿放弃23000.00元,剩余57000.00元被执行人刘晓忠已经自动履行完毕。此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俊山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张 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