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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高法执字第17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与杨坤、于万宝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杨坤,于万宝,焦绪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高法执字第175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高密市支行。被执行人杨坤。被执行人于万宝。被执行人焦绪荣。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高商初字第294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于万宝所有的车牌号为鲁x**、鲁x**号车辆二辆。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抵押、典当、赠予或其它任何形式的财产转移。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查封期限二年。执行长 邱 松执行员 牟长征执行员 王教慧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 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