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孔先春与赵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先春,赵永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145号原告孔先春。被告赵永杰,其他身份情况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先春诉被告赵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先春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先春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先春撤诉。本案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孔先春负担。审判员 赵则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田 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