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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1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孔先春与赵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先春,赵永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江夏民一初字第00145号原告孔先春。被告赵永杰,其他身份情况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孔先春诉被告赵永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孔先春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孔先春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孔先春撤诉。本案受理费64元,减半收取32元,由原告孔先春负担。审判员  赵则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田 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