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一初字第23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一初字第2361号原告张某某,女。被告杨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刘永晓审 判 员 刘家相人民陪审员 崔贵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陈中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