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民(商)初字第33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北京化学试剂研究所与陕西舜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化学试剂研究所,陕西舜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伯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商)初字第3353号原告北京化学试剂研究所。法定代表人周玉斌,所长。被告陕西舜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伯禹,总经理。被告张伯禹,男,1973年5月2日出生。原告北京化学试剂研究所与被告陕西舜天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张伯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北京化学试剂研究所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化学试剂研究所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化学试剂研究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五百二十五元,由北京化学试剂研究所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蒋怡琴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冯 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