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邯市少民终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李某乙与李某甲抚养费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甲,李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邯市少民终字第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乙。法定代理人:陈某。上诉人李某甲因与被上诉人李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4)丛民初字第406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某甲又于2015年4月7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甲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某甲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李某甲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白 燕审判员 陈德树审判员 江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王国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