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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平商初字第9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张希娟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希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商初字第926号原告张希娟,城镇居民。委托代理人宋玉德,山东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住所地平度市云峡街13号。代表人宫伟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于海成,系该公司员工。原告张希娟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平度支公司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希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1元,减半收取410.5元,邮寄费60元,共计470.5元,由原告张希娟负担。审 判 长 侯 京 玉审 判 员 孙大军·人民陪审员 王 善 各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苗 振 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