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富平民初字第022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原告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某,王某某,王某甲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富平民初字第02229号原告齐某某,男,汉族,农民,住陕西省富平县齐村乡。委托代理人齐某甲,男,农民,住址同原告,系原告之父。委托代理人张彦,陕西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某,男,农民,住陕西省富平县齐村乡。被告王某甲,男,农民,住陕西省富平县齐村乡,系被告王某某之子。二被告委托代理人马剑辉,陕西频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齐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王某甲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齐某某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胡福德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豆海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