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津法民初字第009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0-18
案件名称
袁林与吴长富、毛昭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林,吴长富,毛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民初字第00973号原告:袁林,男,汉族,1985年10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委托代理人:杨明富,重庆继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吴长富,男,汉族,1970年8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毛昭,男,汉族,1980年2月2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林与被告吴长富、毛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林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林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为2900元,由原告袁林负担。审判员 王璐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记员 江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