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申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陈庆荣与司允忠、司绪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庆荣,司允忠,司绪勇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3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陈庆荣,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司允忠,农民。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司绪勇,农民。再审申请人陈庆荣因与被申请人司允忠、司绪勇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济民终字第158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陈庆荣申请再审称:一、陈庆荣因交纳新农合的问题找到村里会计司允忠,结果遭到了司允忠和司绪勇的殴打。司绪勇用拳头打到了陈庆荣的胸口上,导致陈庆荣吐血不止。村书记张立坤派人将陈庆荣送到了卫生室输液,并给了陈庆荣500元治疗费用。后来司允忠、司绪勇及张立坤均对陈庆荣不管不问。原审认定司允忠、司绪勇没有殴打过陈庆荣是错误的。二、司允忠、司绪勇殴打陈庆荣时的在场证人由于惧怕司允忠及村里干部,不能出庭为陈庆荣作证。陈庆荣在本案一审开庭时曾申请泗水县法院收集相关证人证言,一审法院未予收集。三、陈庆荣受伤发生在2012年阴历正月初九,期间陈庆荣一直未中断治疗。陈庆荣也拨打了110,要求泗水县公安局苗馆派出所处理与司允忠、司绪勇的纠纷,但派出所至今未给明确答复。因此陈庆荣受到伤害一事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审认定本案超过诉讼时效,适用法律错误。陈庆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一审庭审中,村书记张立坤称没有看到被申请人殴打陈庆荣,一审法院也依陈庆荣的申请,对在场证人陈景香作了调查,陈景香称被申请人与陈庆荣没有动手。因此陈庆荣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实施了侵权行为。陈庆荣与被申请人是在2012年阴历正月初九发生纠纷,但陈庆荣提交的住院病历起始于2012年11月22日,且经诊断为肺部感染、肺癌。因此陈庆荣所主张的损害后果,也体现不出与被申请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审判决并无不当。综上,陈庆荣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陈庆荣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士强审 判 员 李传平代理审判员 刘 聪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周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