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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微民初字第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张标先与张根昌、华明香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标先,张根昌,华明香,王敏,张丹丹,张恋恋,张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微民初字第565号原告张标先。被告张根昌。被告华明香。被告王敏。被告张丹丹。被告张恋恋。被告张波。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标先与被告张根昌、华明香、王敏、张丹丹、张恋恋、张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标先于2015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将被告张根昌、华明香、王敏、张丹丹、张恋恋、张波亲属张文生生前在微山县韩庄镇马山村村南部所种树木300余棵(价值11800元)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张标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将被告张根昌、华明香、王敏、张丹丹、张恋恋、张波亲属张文生生前在微山县韩庄镇马山村村南部所种树木300余棵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执行。审 判 长  赵玉山审 判 员  安太良人民陪审员  华 黎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刘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