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路商初字第95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晋江市凯嘉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叶冬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市凯嘉机器制造有限公司,叶冬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商初字第950号原告:晋江市凯嘉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安海梧山工业区。法定代表人:苏义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高云、叶锋,浙江章高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叶冬方,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市凯嘉机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叶冬方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市凯嘉机器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晋江市凯嘉机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陈丽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代书记员 胡 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