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胶民催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徐州富豪电动车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州富豪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胶民催字第26号申请人徐州富豪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法定代表人董念福,经理。申请人徐州富豪电动车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4年11月2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申请人即持票人徐州富豪电动车有限公司的票号为3130005224492032、出票金额3万元,出票行为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的汇票无效。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徐州富豪电动车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银行(潍坊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胶州支行)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周建波审 判 员 杨瑞国人民陪审员 刘晓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王淑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