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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沧民初字第18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7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沧民初字第1892号原告李某。被告王某。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庭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2004年原告因车祸住院,造成九级伤残,被告将原告遗弃。原告于2010年7月18日曾起诉离婚,因被告无法查找,下落不明,故当时向法院申请撤诉。被告长年在外,无法联系,于2004年10月份原告回娘家居住至今,分居已满十年,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被告承担诉讼费。原告为证实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沧县仵龙堂乡某村民委员会及沧县公安局仵龙堂派出所证明一份证实,王某长年在外,无法联系,仵龙堂派出所经走访群众及村干部座谈证实王某长期在外的事实情况。2、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证实原、被告结婚登记基本情况。3、撤诉申请一份,证实原告曾起诉离婚,后因无法查找被告,申请撤诉的事实情况。4、××证一份,证实李某伤残等级情况。被告王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原告于2010年7月18日曾起诉离婚,因被告无法查找,下落不明,向法院申请撤诉。另查明,沧县仵龙堂乡派出所证实,经走访群众以及与村干部座谈被告王某长年在外,无法联系。2014年10月31日,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再次诉至本院,请求与被告王某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及提交的沧县仵龙堂乡某村民委员会及沧县公安局仵龙堂派出所证明、结婚登记申请书、撤诉申请、××证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时间较长,但被告长年在外,无法联系,且原告于2010年7月18日曾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当时因被告无法查找,申请撤诉,至今原告与被告仍无法联系,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李某请求与被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冷树青人民陪审员  巩吉来人民陪审员  许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七日书 记 员  赵洪凤 微信公众号“”